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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应如何予以处罚?
点击:497 发布时间:2023-07-20 所属分类:热点资讯 作者:管理员 来源:闽东日报 

根据《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八、三十九条的规定:

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、保护设施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恢复原状;逾期未恢复原状的,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
在城市规划区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,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:(一)刻划、钉钉子、悬挂重物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,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;(二)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使用明火,排烟,放重物,易燃易爆物品,倾倒污水、垃圾以及有毒有害物品,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;(三)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非通透性硬化地面,挖坑取土,采石取砂,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;(四)剥损树皮、挖根、灌注有毒有害物质,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《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》予以处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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