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市委宣传部、市财政局、市文化和旅游局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联合印发实施《宁德市文艺精品奖励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自2024年6月21日起试行,试行期限2年。
《办法》结合宁德实际,明确了组织架构,设置总则、奖励条件、奖励标准、申报程序、附则五个章节、十四条款;明确重点奖励范围。
《办法》对获得国家级、省级常设文艺评选活动(赛事)奖项、入选国家和省级重点扶持工程(项目)以及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文学、戏剧、广播影视(含网络剧、网络电影)、音乐舞蹈、美术书法、摄影等作品,按照一事一议原则,由市文艺精品奖励工作联席会议研究,给予一定的奖励。如戏剧、广播影视作品最高奖励300万元/件,文学作品最高奖励150万元/件,音乐舞蹈作品最高奖励50万元/件,美术作品最高奖励200万元/件,摄影作品最高奖励20万元/人次。无重复投入或再度创作的同一项目、作品或个人获上述多个奖项,按照“就高、补差、不重复”的原则,奖金标准以最高奖项计算。(闽东日报记者 王淑芳)